【茂名】《茂名市交通运输局关于私人小客车合乘认定问题的意见》政策解读
01-12 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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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编制目的背景和意义

合乘出行由来已久,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与应用,依托互联网平台极大提高了合乘信息的匹配能力,使得合乘出行更加可靠与普遍,并涌现出诸多合乘服务平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明确“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然而实践中,由于缺乏明确的边界,私人小客车合乘服务容易与网约车等道路客运服务相混淆,许多顺风车平台以私人小客车名义从事或变相从事非法营运行为的现象比较突出,对出租汽车、道路客运市场造成了明显的冲击,也不利于各方权益的保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明确“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城市人民政府应鼓励并规范其发展,制定相应规定,明确合乘服务提供者、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务平台等三方的权利和义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明确“私人小客车合乘,按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对此,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要求,为规范我市私人小客车合乘行为,厘清私人小客车合乘服务与非法营运的界限,保障合乘各方的合法权益,亟需出台相关管理政策。

二、编制依据

(一)上位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 2.《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信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 2022年第42号) 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和私人小客车合乘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交办运〔2018〕119号) (二)参考依据 广州、深圳、珠海、东莞等市关于私人小客车合乘等规范性文件。

三、主要内容(一)

(一)关于合乘的定义和性质。 一是合乘的定义。《意见》明确了私人小客车合乘的定义: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出行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出行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二是合乘的性质。《意见》规定了私人小客车合乘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行为,为合乘各方自愿的民事行为,相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由合乘各方自行约定并承担。三是合乘的主体。通过互联网方式实施的私人小客车合乘各方包括合乘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合乘平台)、合乘出行提供者和合乘者。合乘平台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提供私人小客车合乘服务的企业法人。

三、主要内容(二)

(二)关于合乘提供者的规定。 一是合乘出行提供者应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二是合乘车辆应当使用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七座以下(含七座)私人小客车;三是合乘出行提供者在合乘平台实名注册,并提供合乘出行车辆的号牌、车型、年检记录以及保险状况等信息。

三、主要内容(三)

(三)关于合乘平台的规定。 一是建立并落实驾驶员背景核查动态机制。参照出租汽车驾驶员背景核查和监管有关要求,对从事或申请从事私人小客车合乘服务的驾驶员一律进行背景核查;二是要求合乘平台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合乘出行提供者、合乘车辆与线上发布信息一致,保护合乘各方信息安全;三是要求建立投诉和有关纠纷处理制度,受理并及时处理合乘各方的投诉。

三、主要内容(四)

(四)关于合乘出行的规定。 一是关于信息发布。合乘出行提供者应在合乘平台提前发布出行计划及线路,出行计划及线路应当包含具体时间和地点。同一合乘计划及线路匹配的合乘出行需求不超过两个。不得同时使用多个平台实现多批乘客合乘。二是关于合乘次数。为维护道路客运市场秩序,打击变相从事非法营运行为,国内城市普遍对分摊出行成本的私人小客车合乘服务实行次数限制,同一车辆每天服务次数普遍限定2-4次。参考国内城市次数规模,结合茂名实际,《意见》明确规定:同一车辆每天提供合乘出行服务累计不超过三次。同时针对跨城出行存在较大的安全风险等因素,借鉴广州等市做法,明确有跨城出行服务的,每天提供合乘出行服务累计不超过两次。不分摊出行成本。《意见》明确对免费互助合乘的,合乘出行次数不受限制。三是关于合乘费用。根据国家对私人小客车合乘的定义,合乘者只需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意见》规定“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分摊的出行成本仅限于燃料成本及通行费”。鉴于执法过程中难以鉴别费用收取是否符合上述要求,为进一步提高可操作性,参考广州、深圳、珠海等国内城市做法,规定分摊成本按合乘里程计费,且单次里程分摊费用不得超过本市巡游车里程续租价的50%,并不得设置起步价,不得按合乘时间计费。

三、主要内容(五)

(五)关于非法营运行为的认定。 虽然合乘出行不属于经营性行为,不以营利为目的,不纳入道路运输行业管理和服务质量监督范围,但以私人小客车名义从事或变相从事非法客运经营行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查处。《意见》明确:在执法过程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指导意见,对非法营运行为或合乘出行行为进行认定,对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从事或者变相从事非法营运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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