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茂名市交通运输局关于私人小客车合乘认定问题的意见
01-12 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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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级市交通运输局(分局),局机关相关科室、直属各单位:

  为规范我市私人小客车合乘行为,保障合乘各方的合法权益,我局制定《茂名市交通运输局关于私人小客车合乘认定问题的意见》,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茂名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12月26日


茂名市交通运输局关于私人小客车合乘认定问题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22年第42号)等相关规定,为规范我市私人小客车合乘行为,厘清非法营运与私人小客车合乘的界限,保障合乘各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意见。

  一、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二、私人小客车合乘以满足车主自身出行需求为前提,不得以经营盈利为目的。

  三、私人小客车合乘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行为,为合乘各方自愿的民事行为,相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由合乘各方自行约定并承担。

  四、通过互联网方式实施的私人小客车合乘各方包括合乘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合乘平台)、合乘出行提供者和合乘者。

  合乘平台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提供私人小客车合乘服务的企业法人。

  五、合乘出行提供者通过合乘平台提供合乘服务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

  (二)使用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七座以下(含七座)私人小客车。

  (三)在合乘平台实名注册,并提供合乘出行车辆的号牌、车型、年检记录以及保险状况等信息。

  六、合乘平台应当做好合乘出行管理,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建立并落实驾驶员背景核查动态机制。参照出租汽车驾驶员背景核查和监管有关要求,对从事或申请从事私人小客车合乘服务的驾驶员一律进行背景核查。

  (二)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合乘出行提供者、合乘车辆与线上发布信息一致,保护合乘各方信息安全。

  (三)建立投诉和有关纠纷处理制度,受理并及时处理合乘各方的投诉。

  七、合乘各方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合乘出行提供者应当在合乘平台提前发布出行计划及线路,出行计划及线路应当包含具体时间和地点。同一合乘计划及线路匹配的合乘出行需求不超过两个。不得同时使用多个平台实现多批乘客合乘。

  (二)分摊出行成本的,同一车辆每天提供合乘出行服务累计不超过三次,其中有跨城出行服务的,每天提供合乘出行服务累计不超过两次;免费互助合乘的,合乘出行次数不受限制。

  (三)私人小客车合乘分摊的出行成本仅限于燃料(用电)成本及通行费,分摊成本按合乘里程计费,单位里程总分摊费用不得超过本市巡游出租汽车里程续租价的50%,不得设置起步价,不得按照合乘时间计费。合乘平台可在合乘者分摊的费用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信息成本费。

  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执法检查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指导意见,对非法营运行为或合乘出行行为进行认定,对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从事或者变相从事非法营运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合乘各方应当配合执法检查,并主动如实提供合乘信息。

  九、本意见自发文之日期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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